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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省地税局联合出台文件规范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作者:SystemMaster 2009-08-04 09:44:41 来源: 文字大小:[][][]

    近日,省司法厅、省地税局联台出台《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律师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律师业健康快速发展。
   《通知》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根据律师事务所全年经营收入,确定三档超额累进征收率;年经营收入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征收率为4%;年经营收入超过i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征收率为5%;年经营收入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征收率为6%。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约定分配比例分摊税款,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配合协作,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及时沟通信息,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配合搞好税款征收工作。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偷漏税款的,在协助地税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后,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或行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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