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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进一步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SystemMaster 2009-08-04 09:55:46 来源: 文字大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准入制度,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全国律协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实习管理规则》已于2007年 3月 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全国律协现颁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全国律协根据《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编写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和集中培训指定教材,请各地律师协会依据《实习管理规则》以及《指南》、《大纲》、指定教材,进一步做好实习管理工作:


(一)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习管理工作特点的实施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根据《实习管理规则》基本原则,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习管理工作特点的实施细则,指导地市级律师协会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规范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工作,完善实习考核及品行考察制度,健全相应的操作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


实施细则的制定,要保证实习人员的实习质量,全面提高新执业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意识和执业能力,稳步发展本地区律师队伍,促进律师事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实施细则需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备案机构暂为全国律协培训部(010-84020218)。


(二)依据集中培训大纲,制定集中培训考核办法,完善集中培训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要根据《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依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和集中培训指定教材,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办法,确定考核内容与考核方式,组织实习人员在集中培训结束时参加考核。集中培训考核办法,可以纳入本地区《〈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之中。由地市级律师协会组织集中培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授权有关地市级律师协会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省级律师协会或者地市级律师协会制定的集中培训考核办法,需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组织集中培训的地方律师协会,要依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选聘集中培训师资,妥善安排本地区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参加集中培训,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完善集中培训制度。集中培训的授课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主要内容;二是指定教材中的相关内容(知识产权、房地产、劳动法业务由地方律师协会视情况选修);三是地方律师协会增加的其他选修内容。开展集中培训的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年度将相应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三)积极做好集中培训指定教材征订工作。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准入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统一律师行业入门标准,指导实习人员系统学习律师执业基本规范、基本素养和基本技能,提高新执业律师综合素质。为此,全国律协根据《实习管理规则》第11条的规定,成立了实习律师集中培训指定教材编委会,启动集中培训指定教材编写工作。教材已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指定教材的编撰主要依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包括四本书:《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律师执业基本素养》、《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上)》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下)》。组织集中培训的省级律师协会或者地市级律师协会,要根据本地区今、明两年预计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数量,向北京大学出版社征订。具体征订办法见本通知附件三。


(四)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进一步规范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工作。根据《实习管理规则》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全国律协六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该指南作为各地律师协会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的指导性文件,在尊重我国律师事业发展客观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力争将律师行业的入门训练进一步细化,量化实习标准,强调实习质量,从而规范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避免实习走过场,提高新执业律师的整体素质。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律师协会要根据《指南》的规定,监督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指派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要依据《指南》制定本地区实习人员实习期满时的考核办法,指导实习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在实务训练期间掌握律师职业道德、执业基本技能、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品行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可以纳入本地区《〈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之中,并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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